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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路政巡查规则

发布时间:2007-08-12 00:00 来源:孝感市公路管理局   作者: 阅读次数: 【字体:

 

  (交通厅鄂交安[1996]19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我省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上路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路政巡查工作遵循“依法巡查、保护路产、超前管理、维护路权”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巡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地(市)、县(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五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实施公路巡查时,一律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路政巡查车辆须装有“路政巡查”标牌和标志灯饰。

  第六条 公路路政巡查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路政执法业务;

  (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三)着装整齐,注重形象,工作热情、耐心,举止文明大方;

  (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实施公路巡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和保护路产;

  (二)依法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三)检查和制止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

  (四)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公路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对造成一般性路产损失和侵权行为,作好调查、询问、取证、现场笔录,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七)对损害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经上级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暂扣。

  第八条 公路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必须2人以上,县(市)路政管理人员上路巡查工作日每周不少于3天。

  第九条 公路路政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应及时发现情况,做到超前管理,做好巡查工作日志,并随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路政巡查人员应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不滥用职权,不违法行政。 第十一条 省、地(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路政巡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二条 对积极工作,依法管理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十三条 路政管理工作违反本规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