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村公路验收办法
发布时间:2009-04-10 00:00 来源:孝感市公路管理局 作者: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村公路工程验收,根据《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湖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通村公路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通村公路工程验收。通村公路是指纳入国家、省规划和计划的通行政村的公路(包括“通达”、“通畅”工程)。
第三条 通村公路工程验收依据:
(一)湖北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湖北省通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
(五)合同文件;
(六)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相关批复、批示文件。
第四条 通村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可以乡(镇)为单位打捆验收。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验收;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复查;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抽查。
第二章 工程验收
第六条 通村公路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工程全部完成,路肩培护、错车台、必要的排水防护及安全设施等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已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完成自检,且质量合格;
(三)工程监理或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
(五)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六)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完成质量检测鉴定,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七条 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通村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成立工程验收委员会,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第八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核查建设项目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计划及设计文件相符;
(三)检查合同执行及资金拨付情况;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指标: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不低于30MPa;沥青路面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
(五)检查工程验收资料,主要包括:工可报告及批复文件,设计及批复文件,反映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相关资料,合同协议书,工程决算文件,试验资料及质量检测报告等;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七)形成并通过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 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加权法计算。质量监督组织(机构)评分权值为0.6,监理或项目法人评分权值为0.2,工程验收委员会评分权值为0.2。
第十条 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应将通过验收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方可签发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三章 验收复查和抽查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1日及11月15日之前分两批将验收合格的项目以正式文件报请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复查。
第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通村公路项目按100%的比例及时组织复查:
(一)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已对通村公路工程验收合格;
(二)通过验收的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已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处理。
第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验收项目的规模、等级、标准是否与规划及批准文件一致;
(二)检查工程实体和外观质量,路肩、错车台、排水防护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到位,结合平常巡检,确保每个通村公路项目的路面工程至少取一组芯样进行测试;
(三)检查工程验收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复查结果(核准项目及里程)在市州级交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天。根据复查及公示情况,形成复查报告于每年7月15日及11月30日之前分两批以正式文件报请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抽查,报请文件及复查报告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
第十五条 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抽查应具备的条件:
(一)市州已对所报项目按100%比例组织复查,并将经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的复查报告送达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二)市州复查结果(核准项目及里程)已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处理。
第十六条 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对市州所报项目按不低于30%比例组织抽查,以市州为单位每年抽查两次。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市州复查报告;
(二)检查市州复查工作质量,按每个项目一处的频率对路面工程现场取芯,检查实测指标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检查项目是否符合通村公路规划要求;
(四)根据抽查结果计算合格率,市州合格率即为兑现比例;
(五)将抽查结果及拟兑现比例在湖北公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确定最终兑现比例。
第十七条 对通过工程验收、复查及抽查的项目,按省确认的里程兑现补助资金。对于核减的项目里程,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抽查的合格率达不到95%的市州,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